海宁市大力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实行年度项目预算和审核审批制。专项资金除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日常普查、发掘、整理、宣传、研究,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等外,突出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继承人和传承基地的补助。
一是加大对传承人的扶持力度。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承人,除发放政府津(补)贴外,给予2000元/年的补助。
二是加大对继承人的培养力度。鼓励海宁市级以上的代表性传承人和民间艺术家带徒授艺,培养继承人,实施学徒补助机制,对学徒期满五年的,给予6000元/人·年的补助。
三是加大对传承基地的保护力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生态保护区、传承基地和传统节日保护基地的单位进行补助,经验收后给予10000元/年的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基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