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第9号令)、《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2号)、嘉兴市地税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嘉地税征[2005]23号)的文件精神,在前期对纳税人逐户进行核实确认的基础上,现将认定的欠缴税款纳税人予以公告,并由各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对外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市本级) ../upimages/201052716845595.doc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