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准部分市县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函》(浙人社函[2010]88号)精神,嘉兴市本级自2010年4月1日起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为14%。其中5月份基本养老保险费多征收的1个百分点在6月征收时下调1个百分点,按照13%征收,如再有差异则在2010年度结算时一并清算。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