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 兴 市 财 政 局 文 件
嘉财会〔2009〕553号
关于开展2009年度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09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升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浙财会字〔2009〕45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管理办法的通知》(嘉财会〔2007〕30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开展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指导和市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各县(市)财政局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权限和《嘉兴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精神,分别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
二、培训对象
具有中级和初级会计资格(职称)的人员以及2008年12月底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其他人员,无论是否在会计岗位工作都要参加2009年度的继续教育培训。高级会计资格(职称)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由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视同完成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明后应主动、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信息录入手续,跨年度的财政部门不予认可:
1.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参加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且年内达到24学时的(凭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培训证明)。
2.本年度通过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全科合格,以及通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一门以上(含一门)的合格者(以成绩合格单时间为准)。
三、培训时间
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
四、培训及考试形式
为使会计人员能更广泛地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和培训形式,根据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2009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实行面授培训与网络培训(试行)两种形式,会计人员可自主选择教育培训形式,两种培训方式均采取集中无纸化考试形式。有关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具体实施方案,将另行公布。
五、培训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有关问题解析、企业投资策略、税制改革与税收政策调整、财政支持企业发展政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知识。
各培训组织单位可根据培训对象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相关内容材料或教材进行培训。
六、培训教材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辅导读本2009》
七、培训单位
市本级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由市财政局确认,具体名单见嘉兴日报公告或嘉兴财税网会计之家(www.jxcs.gov.cn/kj)公告。各县(市)的培训单位由当地财政部门确认并公告。
市本级会计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可自主选择经市财政局认定的培训单位或网上教育方式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会计人员要求参加上一级财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或经省财政厅确认的省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以及所在单位行业主管部门(集团)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并要求确认培训结果的,应事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备案,并征得认可。否则培训结果不予确认。
八、培训师资
各培训单位必须按照《嘉兴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库管理办法》规定入选师资人员。师资人员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培训。
九、培训要求
参加继续教育既是会计人员的权利,又是会计人员的义务。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给予支持;广大会计人员也要珍惜机会,按时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各级财政部门和培训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本通知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2009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1.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指导,要加强继续教育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确保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保质保量地完成培训工作。
2.各培训机构要按会计人员的具体情况分初级、中级及行业特点设置培训班次,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培训对象因材施教。要认真进行教学规划,精心组织,注重教学效果,严格执行考核(或考试)制度,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真正使广大会计人员通过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增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3.继续教育培训结束后,各培训机构要协助各级财政部门做好会计人员培训信息的录入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在会计继续教育培训过程中如遇新情况和新问题,可直接向市财政局会计管理处反映和联系,联系电话:82031504。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会计 教育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