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 兴 市 财 政 局嘉 兴 市 人 事 局文件
嘉财会〔2009〕576号
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200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
考评结合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工作的通知》(浙财会字〔2009〕6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我市200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规定,望一并遵照执行。
市级单位及南湖区、秀洲区的申报人员应于2010年1月10日前将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报送市财政局,逾期不予受理。
各县(市)财政、人事部门在对本地区高级会计师申报对象审查汇总后,直接上报省财政厅。同时将《200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对象花名册》报市财政局、市职改办备案。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浙财会字〔2009〕69号
关于200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
结合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和中央在浙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1号)规定,结合我省近几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实际,现将我省200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范围和条件
(一)凡符合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专〔2007〕276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人员,均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二)申报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三)除符合外语免试条件者外,年龄在40周岁(不含40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员,须取得有效的外语合格证书或成绩;年龄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的申报人员,其外语成绩不作为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必备条件,只作为评审时的参考依据之一。
(四)凡年龄在45周岁(不含45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员,除符合相应免试条件者外,须取得有效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五)申报人员必须提供近3个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凡属于从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规定岗位的申报者,还必须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评审资历计算、成果业绩和著作论文等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
三、申报人员在提交申报材料时,涉及业绩、成果、行业水平等应提供相关的、有足够证明力的原始材料或其他佐证材料。具体材料报送要求详见《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材料要求》(附件1,下同)。
四、报送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材料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申报者所在单位(必须是法人单位)对拟上报的《200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7天,并将公示结果(或有关需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填入《200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的相关栏内后,上报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除外,下同)签署意见,按属地原则报当地财政部门。在杭省级单位经省级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后,统一报送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71-87057660)。中央部属在浙单位符合委托评审条件的,直接报送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并附中央国家有关部委出具的委托我省评审的正式委托函(格式见附件2)。
五、各市、县(市、区)财政、人事部门应认真做好2009年度高级会计师申报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经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审核同意后提交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六、报送时间。省级及中央在浙各有关单位应于2010年1月15日前向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办理委托评审高级会计师手续,并报送《200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对象花名册》(格式见附件4,下同)和相关评审材料;各市、县(市、区)和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应于2010年1月31日前将《200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对象花名册》和已经汇总整理的相关评审材料报送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七、经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将在浙江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对申报者的相关资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发文公布,并由省人力社保厅颁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附件:1.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材料要求
2.高级会计师资格送审(委托)函
3.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4.200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对象花名册
5.2009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
6.2009年度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7.2009年度外语(古汉语、医古文)免试审核表
8.2009年度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1:
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材料要求
申报高级会计师,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同时提交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材料,具体材料和所需份数如下:
1.高级会计师资格送审(委托)函1份(附件2)。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原件)1份(附件3)。
2.申报人2寸免冠近照1张,装入小信封,并在小信封上注明姓名、单位、联系电话。
3.《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评审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需要申报高级会计师的人员可向单位人事部门或当地人事部门领取或从浙江人事网(www.zjrs.gov.cn)下载。
4.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个人业务工作总结1份。内容至少包括:简要介绍申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从事会计管理工作经历、目前从事会计工作所在单位的经营规模(包括本年度或上一年度营业额、资产总额、职工人数等);重点反映申报人自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情况,并有典型的代表性的具体实例说明。破格申报的,应对所符合破格条件的情况予以具体说明。工作总结字数一般控制在4000--5000字以内。
5.身份证复印件2份。
6.学历证明、现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资格公布文件)、任职文件等复印件各1份。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原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如申报人员的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人才交流中心出具证明。获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获奖及被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奖状、证书以及相关执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
7.《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复印件一式2份。
8.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一式2份,符合外语免试条件的应填写《2009年度外语(古汉语、医古文)免试审核表》(附件7)一式2份。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一式2份。符合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条件的应填写《2009年度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审核表》(附件8)一式2份。
9.近3个年度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凡属于从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规定岗位的申报者,还必须提交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10.获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有关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会计、财务、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业务的专业著作、译作、论文、工作探讨文章和反映工作能力、业绩与成果的相关任命文件,以及相关工作总结、调研报告、经济可行性研究或复核报告、起草的规章制度等原件或复印件各1份。有关起草的总结、调研报告、规章制度等,须注明主起草人。有2人以上合作研究的课题论文或文章,还须注明执笔人,并经有关确认人签名后加盖确认单位公章。
11.破格申报人员须填写《2009年度破格推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一式2份,在“破格申报理由”栏内明确写上符合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浙人专〔2007〕276号等文件中的相应条件。
以上各种复印件证明材料须由单位人事部门与原件核对,经确认相符后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的意见,由原件核对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12.近